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勘誤本府112年9月15日府行法一字第1122909471B號函(諒達)主旨,「訂定」係誤植,更正為「修正」;並檢送本府112年9月15日府行法一字第1122909471A號令與「雲林縣政府處理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事件裁罰基準」及附表勘誤表,及更正後「雲林縣政府處理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事件裁罰基準」各1份,請查照。

刊登日期:2023/9/21
發文日期:2023/9/20
發文字號:府行法一字第1122909580號
主旨:勘誤本府112年9月15日府行法一字第1122909471B號函(諒達)主旨,「訂定」係誤植,更正為「修正」;並檢送本府112年9月15日府行法一字第1122909471A號令與「雲林縣政府處理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事件裁罰基準」及附表勘誤表,及更正後「雲林縣政府處理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事件裁罰基準」各1份,請查照。
說明函: 「雲林縣政府處理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事件裁罰基準」業經本府112年9月15日府行法一字第1122909471A號令修正發布在案。
正本:本府各單位、本府所屬一級機關、本府所屬二級機關、本縣各鄉鎮市公所
副本:本府行政處(文書檔案科請刊登公報)、本府行政處(法制科)(均含附件)
附件: